本文详细介绍了上海期货交易所的氧化铝合约内容,包括合约详情、交易规则、结算及交割规则等内容。供广大客户参考。
中国证监会已同意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期所)氧化铝期货注册。根据上期所相关规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时间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氧化铝期货自2023年6月19日(周一)起上市交易,当日08:55-09:00集合竞价,09:00开盘。
二、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09:00-10:15、10:30-11:30和13:30-15:00。连续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21:00-次日01:00。法定节假日前第一个工作日(不包含周六和周日)的连续交易时间段不进行交易。
三、挂牌合约
AO2311、AO2312、AO2401、AO2402、AO2403、AO2404、AO2405、AO2406。
四、挂牌基准价
由上期所在上市前一交易日公布。
五、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
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9%;涨跌停板幅度为±7%,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其2倍。交易时间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如下:
六、持仓公布
当某一合约收盘后的持仓量达到4万手(单边)时,交易所将公布该月份合约前20名期货公司会员的成交量、买持仓量、卖持仓量以及该期货品种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的总成交量、总买持仓量和总卖持仓量。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氧化铝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15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以顺延一天)。进入交割月后,氧化铝期货合约投机持仓应当是15手的整倍数,新开仓、平仓也应当是15手的整倍数。
七、交易手续费
成交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一,平今仓交易暂免收交易手续费。
八、申报费收取
氧化铝品种各合约的申报费费率标准如下
上海期货交易所氧化铝期货合约
根据此次公布的氧化铝合约:
氧化铝交易单位为20吨/手;
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
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4%;
合约月份为1~ 12月;
交易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1:30~ 3:00和上期所规定的其他交易时间;
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的15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春节月份等最后交易日上期所可另行调整并通知);
交割日期为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二个工作日;
交割品级为主要化学成分和主要物理性能符合国标GB/T 24487-2022 AO-1或者AO-2牌号的规定的氧化铝;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
交割方式为实物交割;交割单位为300吨;
交易代码为AO。
氧化铝期货合约与电解铝期货合约区别
氧化铝是生产电解铝的主要原料,通常4吨铝土矿可以生产1.92吨氧化铝进而生产1吨电解铝。氧化铝期货合约与电解铝期货合约区别如下图所示:
氧化铝期货合约附件
一、交割单位
氧化铝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手20吨,交割单位为每一标准仓单300吨,交割应当以每一标准仓单的整倍数交割
二、质量规定
(1)用于实物交割的氧化铝,主要化学成分和主要物理性能应当符合国标GB/T 24487-2022 AO-1或者AO-2牌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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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所以2022年颁布的氧化铝新国标作为期货交割质量标准,运用市场化手段助力我国铝行业高质量发展。其中,AO-1和AO-2之间不设升贴水。
(2)每一标准仓单的氧化铝,应当是交易所批准的注册品牌或者交易所认可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商品,且应当附有相应的质量单证
(3)每一标准仓单的国产氧化铝,应当是同一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牌号、同一包装规格的商品组成,并且组成每一标准仓单的氧化铝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15日,且以最早日期作为该标准仓单的生产日期。每一标准仓单的进口氧化铝,应当是同一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生产日期、同一包装规格的商品组成
(4)氧化铝交割以净含量进行计量。每一标准仓单的实物溢短不超过±1%,磅差不超过±0.3%
(5)每一标准仓单应当载明重量和件数,包装应当符合交易所相关规定
(6)标准仓单应当由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按规定验收后出具,或者由指定氧化铝厂库按规定出具
三、交易所认可的生产企业和注册品牌
用于实物交割的氧化铝,应当是交易所批准的注册品牌或者交易所认可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商品。具体的注册品牌和认可的生产企业,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四、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氧化铝厂库
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氧化铝厂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异地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氧化铝厂库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规定并公告
四、交割规则
(1)交割模式:实物交割,采用“仓库+厂库”交割模式
氧化铝每吨价值较低,仓储物流成本较高;厂库模式能够显著降低整个产业链物流成本;
厂库模式有利于减少氧化铝包装运输中破损概率、以及仓储中受潮和结块现象
国内氧化铝贸易以氧化铝企业出厂价作为定价基准。根据历史现货市场价格,将山西、山东和河南设为氧化铝价格基准地区,并根据基准地区运往新疆、甘肃等地区的运输费用,确定其他地区的交割仓库(厂库)的区域升贴水
首批仓库设在:新疆乌鲁木齐+甘肃兰州+河南郑州+山东青岛,今后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和发展需要,逐步在广西等地设立交割仓库。
3.1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氧化铝厂库交割办法
(一)厂库是什么
厂库是指经交易所批准,从事交易所氧化铝期货品种注册品牌商品的生产或者贸易业务,为氧化铝期货的实物交割提供厂库标准仓单、货物、提货地以及相关服务的企业法人。厂库包括注册企业厂库和贸易商厂库。
(二)厂库标准仓单
厂库标准仓单是指经交易所批准的厂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签发的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生成的实物提货凭证。
厂库签发厂库标准仓单前,应当向交易所提交厂库标准仓单签发预报。预报内容包括品种、商标(适用注册企业厂库)、会员单位、货主名称、拟申请签发仓单数量等。厂库签发厂库标准仓单之前需提交申请,并向交易所提供经交易所认可的担保。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要求厂库调整先前确定的担保。
(三)期转现生成厂库标准仓单流程
厂库作为卖方,通过将厂库标准仓单直接签发给买方,并自行进行结算的期转现业务流程如下:
(1)持有同一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厂库和买方达成协议后,在期转现申请期限内的某一交易日(申请日)14:00前,由任意一方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交易所提交期转现申请,同时提交签发厂库标准仓单申请号,经交易所批准进行期转现。
(2)交易所在申请日的15:00之前,将各自持有的期货合约按照交易所期转现相关规定的价格代为平仓。
(3)货款由买方、卖方自行交付,厂库标准仓单由厂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流程,直接签发给买方。
3.2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案对照
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案加入了氧化铝期货,并修改细则于氧化铝期货上市时间2023年6月19日期生效。具体修正如下:
第十章 氧化铝的交割
第六十四条 交割单位:300吨。
第六十五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氧化铝期货合约》。
第六十六条 交割商品
应当是交易所批准的注册品牌或者交易所认可的生产企业生产的氧化铝(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如下:
交割氧化铝的主要化学成分和主要物理性能应当符合国标GB/T 24487-2022 AO-1或者AO-2牌号的规定。
氧化铝仓库标准仓单的有效期为该批次产品最早生产日期起180天以内,并且该批次产品应在生产日期起的60天内进入指定交割仓库方可制成标准仓单。氧化铝厂库标准仓单的有效期为厂库标准仓单生成之日起的180天内,对应出库商品的生产日期不得早于提货日之前的第180天。国产氧化铝的生产日期是指包装日期,进口氧化铝的生产日期指进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进口日期。
第六十七条 交割商品的规格
每一标准仓单的国产氧化铝,应当是同一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牌号、同一包装规格的商品组成,并且组成每一标准仓单的氧化铝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15日,且以最早日期作为该标准仓单的生产日期。
每一标准仓单的进口氧化铝,应当是同一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生产日期、同一包装规格的商品组成。
第六十八条 交割氧化铝的包装与堆放
(一)交割氧化铝的包装应当符合《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氧化铝注册及认可管理规定》的规定。
交割氧化铝的包装规格应当为每袋净含量1.5±0.15吨。
(二)到库的氧化铝应该包装完整、清洁。指定交割仓库在验收时应当对整批交割商品进行检查,发现有明显雨渍、受潮结块、污染等影响使用的情况,予以拒收,不得用于交割。
到库氧化铝遇外包装袋明显破损的,应当重新进行打包,方可用于交割。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三)用于交割的氧化铝每一标准仓单的标的实物应当作为一个堆放垛位进行堆放。
第六十九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应当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检证书、产地证明书、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七十条 计量和溢短
交割氧化铝按净含量进行计量。每张标准仓单实物溢短不超过± 1%,磅差不超过± 0.3%。
第七十一条 交割结算价:氧化铝期货的交割结算价为该合约最后5个有成交交易日的结算价的算术平均值。
第七十二条 卖方应当在最后交易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买卖双方在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结算时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七十三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和厂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
第七十四条 包装袋异议的处理
(一)交割氧化铝包装袋异议不属于交割违约。
(二)货主对交割氧化铝包装袋提出异议的,应当由生产企业、指定交割仓库或者卖方等配合解决。
氧化铝期货厂库标准仓单的生成、流转、注销等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氧化铝厂库交割办法(试行)》相关内容执行。《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氧化铝厂库交割办法(试行)》对厂库标准仓单未尽事宜,参照仓库标准仓单的有关规定执行。
3.3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版)
为规范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的风险,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一)结算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交易所的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交易所只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进行结算。
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客户和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
(二)结算机构
结算机构是指交易所内设置的结算部门。结算机构负责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结算机构的主要职责:
(1)控制结算风险;
(2)登录和编制会员的结算账表;
(3)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
(4)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等情况;
(5)处理会员交易中的账款纠纷;
(6)办理交割结算等业务;
(7)按规定管理保证金。
(三)存管银行
存管银行是指交易所指定的、协助交易所办理期货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存管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是全国性的商业银行,资金雄厚,信誉良好;
(2)在全国各主要城市设有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
(3)拥有先进、快速的异地资金划拨手段;
(4)拥有保证金管理制度;
(5)拥有懂得期货知识、风险防范意识强的专业技术人员;
(6)交易所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并经交易所同意成为存管银行后,存管银行与交易所应当签订相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手续。
3.4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修订版)
(一)交割流程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
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交割期是指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二个工作日。该二个工作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交割日,第二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二)交割程序
(1)第一交割日
买方申报意向。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卖方交标准仓单。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2)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
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应当在第二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卖方收款。交易所应当在第二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如遇特殊情况交易所可以延长交割货款给付时间。
(三)入库与出库
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
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品种、等级(牌号)、商标、数量、发货单位及拟入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等。
客户应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交割预报(入库申报)手续。
3.5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版)
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涨跌停板、持仓限额、交易限额、大户报告、强行平仓、风险警示等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
(1)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
(2)临近交割期时;
(3)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
(4)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
(5)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6)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7)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涨跌停板制度
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
(1)期货合约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
(2)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3)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
(4)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涨跌停板幅度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涨跌停板的,其涨跌停板按照规定涨跌停板中的最高值确定。
(三)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期货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套期保值持仓头寸实行审批制度,不受本条前款限制。
持仓限额实行以下基本制度:
(1)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期货合约的持仓限额;
(2)某一月份期货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持仓限额,进入交割月份的期货合约的持仓限额从严控制;
(3)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客户持仓、比例限仓和数额限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风险。
(四)交易限额制度
交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在某一期限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不同的上市品种、合约,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特定客户,制定日内开仓交易量,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确定。
套期保值交易不受本条前款限制。
(五)大户报告制度
当会员或者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额80%以上(含本数)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客户应当通过期货公司会员报告。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六)强行平仓制度
为控制市场风险,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客户违规时,交易所对其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3)相关品种持仓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为相应整倍数的;
(4)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5)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6)其他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3.6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版)
为了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分为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和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一)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与审批
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分为一般月份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和一般月份卖出套期保值交易。
一般月份买入套期保值交易是指建立期货合约买方向、看涨期权合约买方向、看跌期权合约卖方向的套期保值持仓,一般月份卖出套期保值交易是指建立期货合约卖方向、看涨期权合约卖方向、看跌期权合约买方向的套期保值持仓。
(二)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与审批
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分为临近交割月份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和临近交割月份卖出套期保值交易。
临近交割月份买入套期保值交易是指建立期货合约买方向、看涨期权合约买方向、看跌期权合约卖方向的套期保值持仓,临近交割月份卖出套期保值交易是指建立期货合约卖方向、看涨期权合约卖方向、看跌期权合约买方向的套期保值持仓。
(三)套期保值交易
获准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在该套期保值所涉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市前,按批准的交易部位和头寸建仓。在规定期限内未建仓的,视为自动放弃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3.7上海期货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版)
为规范套利交易行为,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套利交易和投机交易合并为非套期保值交易。非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各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限仓数额规定执行。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可以通过申请套利交易头寸来扩大其非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本办法所称套利交易分为跨期套利和跨品种套利。跨期套利是指同一品种不同合约间的套利交易。跨品种套利是指不同品种合约间的套利交易。
(一)套利交易头寸的申请和审批
需申请套利交易头寸的客户应当向任意一家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申报,由期货公司会员进行审核后,按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二)套利交易
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非套期保值持仓的合计数,不得超过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规定加上该时期对应的套利交易头寸之总和或者限仓数额规定加上该时期对应的套利交易头寸之总和。
非套期保值多头持仓为期货多头持仓、看涨期权多头持仓与看跌期权空头持仓之和,非套期保值空头持仓为期货空头持仓、看涨期权空头持仓与看跌期权多头持仓之和。
3.8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为加强标准仓单的管理,规范参与各方的行为,保障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标准仓单可以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仓库标准仓单是指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由指定交割仓库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给货主的,用于提取商品的凭证;而厂库标准仓单是指经过交易所批准的指定厂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签发的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生成的实物提货凭证。厂库标准仓单暂限于氧化铝、螺纹钢、线材、石油沥青、热轧卷板、不锈钢和漂白硫酸盐针叶木浆期货合约。在本管理办法中,如无特指,则标准仓单指仓库标准仓单。
(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
交易所应当建立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对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仓单的各项业务进行管理。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由交易所维护和管理。
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等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当通过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
(二)标准仓单的一般规定
标准仓单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生成后即以电子形式存在。标准仓单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货主名称(全称);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和件数;
(3)储存场所;
(4)仓储费;
(5)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6)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7)标准仓单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三)标准仓单的生成
标准仓单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入库申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签发、确认等环节。
(四)交割
所有到期未平仓期货合约的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业务流程如下:
(1)卖方客户授权。卖方客户应当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先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期货公司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
(2)第一交割日,卖方会员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交易所提交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标准仓单,买方会员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
(3)第二交割日,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买方会员完成付款后,交易所释放分配到该会员名下的标准仓单,交易所将货款付给卖方会员。
(4)买方会员分配仓单。买方会员应当在最后交割日之前(含当日)将分配到其名下的标准仓单再分配给买方客户。如买方会员不能按时分配标准仓单,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原因。
如果买方客户交割违约而买方会员替代履约的,交易所在审核买方会员的申请后可以将相应的标准仓单转入买方会员的标准仓单帐户。买方会员可以依法处置相应的标准仓单。
(五)期货转现货
办理期转现业务的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协议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中任意一方会员提交期转现申请,另一方确认后,经交易所批准实施期转现。
(六)标准仓单在交易所外质押
标准仓单质押是指出质人(即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拥有的标准仓单移交给质权人(债权人)占有,将该标准仓单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以该标准仓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标准仓单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