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8日9时30分,劳荣枝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上诉一案将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次庭审将以视频的方式进行,社会公众可申请旁听席位。
该案合肥案被害人之一“小木匠”陆中明的妻子朱大红告诉记者,自己一审判决后并未上诉,所以没有收到法院的二审通知。此次开庭她不会前往现场,但她表示,“相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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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记者此前报道,2020年12月22日,劳荣枝涉嫌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抢劫罪一案首次开庭庭审,合肥案被害人陆中明的妻子朱大红要求严惩犯罪,对劳荣枝从重处罚,并要求劳荣枝赔偿丧葬费、生活费等共计134余万元。
朱大红表示,首次开庭时,劳荣枝虽对受害人家属道歉,但自己并不接受,“一条人命不是一句道歉就能抹掉的”。
2021年9月9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劳荣枝被判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决定执行死刑。法院判处劳荣枝赔偿该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大红4万8千余元。朱大红对法院判处劳荣枝死刑表示满意,关于民事部分的赔偿,因为劳荣枝本人没有多少存款,没有办法只能接受,并当庭表示不会上诉。
“尽管劳荣枝在法庭上百般狡辩,也改变不了事实,几起案件的证据都确实充分,能证明她和法子英是共同犯罪。”朱大红的代理律师刘静洁在2021年9月一审庭审结束时表示。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刘静洁认为,法院对劳荣枝的处罚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哪怕你潜逃20多年,照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不是因为你潜逃了就能逃避法律的责任。”刘静洁表示,作为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她还希望国家能进一步完善司法救济制度,因为有很多被告人没有钱赔偿,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受到伤害,并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比如像“小木匠”陆中明一家,他的被害改变了一家人的生活轨迹,他的3个孩子在接受义务教育之后,家里无钱再支持他们上学。
公开信息显示,劳荣枝出生于1974年,18岁毕业于九江师范学校幼师专业,此后被分配到九江某学校。成为教师一年后,劳荣枝在当地认识了大她10岁的有妇之夫法子英。1996年,劳荣枝办理停薪留职后,跟法子英一起离开九江。两人流窜多地,涉7人命案,法子英在合肥作案期间被捕,于1999年12月28日被枪决。
劳荣枝案件详细经过
备受关注的劳荣枝案,二审将于8月18日上午9点半,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劳荣枝案一审审理过程中,劳荣枝认为自己被法子英胁迫,起辅助作用,未和法子英事前共谋,她没有杀人的故意,不应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法院南昌中院则认为,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劳荣枝的罪行。
2021年9月9日上午,一审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8月10日,劳荣枝的二哥在得知劳荣枝案将要开庭的消息后,表示希望能进入庭审现场旁听,见一下多年未亲眼见到的劳荣枝。他还认为,劳荣枝案一审判决和法子英案一审判决有相悖的地方,此次二审开庭辩护律师辩护的一个方向,或将提出一审判决证据不足,望发回重审。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南昌中院对劳荣枝案作出的3万多字的一审判决书,并和法子英案安徽合肥中院在1999年判决书进行比对。发现法子英案判决认定3起犯罪事实,劳荣枝案判决认定4起犯罪事实,劳荣枝案新增的那一起案件两名被害人均幸存。法子英案法院认定的事实主要以法子英供述情况为主,劳荣枝案法院则认为劳荣枝对一些细节供述相对稳定。法子英和劳荣枝多处案件细节的供述虽不一致,南昌法院以劳荣枝供述稳定等理由采信劳荣枝的说法。
两份判决书比对
劳荣枝案判决新增一起绑架案
劳荣枝出生于1974年,18岁毕业于九江师范学校幼师专业,此后被分配到九江某学校。成为教师一年后,劳荣枝在当地认识了大她10岁的有妇之夫法子英。1996年,劳荣枝办理停薪留职后,跟法子英一起离开九江。两人流窜多地,涉7人命案,法子英在合肥作案期间被捕。劳荣枝则潜逃了20年,后被抓获。
1999年11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法子英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法子英伙同劳荣枝作案,在南昌,绑架抢劫财物并杀害3人;在温州,二人使用暴力入室抢劫后,为灭口杀死2人;在合肥,二人诱骗绑架殷X后,以杀死肢解无辜木匠陆X为手段恐吓殷X交出财物,之后将殷X杀死。法院以法子英犯绑架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为由,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9年12月28日,法子英被枪决。
红星新闻记者将劳荣枝案一审判决书和法子英案一审判决书进行比对,发现劳荣枝案新增一起有幸存者的绑架案。
劳荣枝案一审判决书显示。南昌中院审理查明,劳荣枝与法子英系情侣关系。1996年至1999年间,二人共谋并分工,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由法子英实施暴力,先后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实施抢劫、绑架、故意杀人案4起。
红星新闻记者比对发现,发生在1998年夏天的常州案是劳荣枝案中唯一一起被害人幸存的案件。南昌中院作出的判决书显示,这起案件法子英对常州犯罪事实已有供述,但当时证据不足未移送审查起诉。劳荣枝伙同同案人法子英第一次作案发生在1996年,案发后警方已将他们锁定为犯罪嫌疑人,该起案件是他们在逃避侦查期间连续作案的案件之一,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
南昌中院判决材料显示,据被害人刘甲的陈述,他在卡拉OK厅认识的一名小姐(劳荣枝),千方百计引诱他进入她房间。后该小姐配合男子将其绑在椅子上,那个持刀男子还特意对每处加固了一下,使他根本不能动弹。二人全程无交流,配合默契,他认为二人是预谋犯罪。
因二人在他身上未取得财物。第二天上午,他打电话让妻子刘乙送钱来,小姐出去接刘乙,出发前二人商议如果小姐一个小时未回来,另一人则杀人灭口。
下午刘乙被小姐带到案发房间,被劫取钱财后,刘乙被绑起来。后该男子与小姐离开现场,刘甲和刘乙就逃走了,二人被劫取的财物是刘乙带来的7万元现金及其包中几千元现金。
刘乙的证言与刘甲一致。劳荣枝带钱走之后,法子英想要杀刘甲,她恳求后,法子英放弃加害行为,用手指着刘甲,说了三遍:“你记着,你的命是你老婆给的。”
劳荣枝对法院的证据均无异议,认为具体的金额无法确认。一审法院在这起案件中认定绑架勒索的财物为7.5万元现金。
南昌中院认为,此案系法子英与劳荣枝共谋,法子英和劳荣枝作案手法娴熟、分工明确、配合默契。刘甲到达出租房后,法子英持刀控制刘甲,劳荣枝对刘甲实施捆绑的行为。劳荣枝和法子英共同劫取财物并对刘乙实施捆绑。劳荣枝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发现,两份相差20多年的判决书中,南昌、安徽、合肥案中,法子英和劳荣枝的供述的一些内容存在差异。
南昌案——
法子英杀害熊X时劳荣枝是否进入现场?
南昌案中,1999年的合肥法子英案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为:1996年6月,法子英与劳荣枝在南昌租房,并预谋绑架勒索钱财。劳荣枝化名“陈佳”在某夜总会坐台,物色到绑架对象35岁的熊X。法子英曾跟踪熊X到他家。7月28日上午,劳荣枝打电话将熊X诱骗至她的出租房处,将其杀害。为毁尸灭迹,法子英将熊X尸体肢解装入四个袋中。
当晚,法子英劳荣枝二人携带从熊X身上搜得的钥匙来到熊家。法子英用尖刀威逼熊妻张X交出财物,于29日凌晨用皮带勒死张X、用裙带勒死其3岁女儿熊X璇。为制造假象逃避侦查,法子英回其租房处将熊X的部分肢体运至熊家。法子英、劳荣枝二人于7月29日凌晨离开熊家。经法医鉴定,熊X系被他人勒死后分尸,张X、熊X是被他人勒颈窒息死亡。
红星新闻记者根据两人各自的案件判决书进行比对,发现南昌案中有一些细节有所不同。法子英的说法是,劳荣枝按他的要求,把熊X骗到出租屋内,让劳荣枝离开现场后,抢劫财物并杀人分尸。劳荣枝则称,她把人骗上楼后,躲在一旁的法子英持刀控制住熊X,她上前捆绑熊X,并劫取了熊X身上的财物,法子英让她下楼,他要和熊X谈判。后来她回到出租屋,下午四五点她和法子英打车去熊X家,用熊X的钥匙能打开他家的门。法子英回到出租屋的时候,熊X还活着。
关于熊X妻儿被害的情节,法子英的说法是当晚11点,他和劳荣枝一起到熊X家中,劳荣枝在门外等候,他入室抢劫并将熊X的妻子和小孩勒死。然后叫劳荣枝进来,对她说这家里没人,让劳荣枝在家中找些财物,并在家中等他。法子英前往出租屋将熊X的尸块运入他家中,天快亮时,其与劳荣枝一起离开熊家。
劳荣枝则称,晚上10点左右,她和法子英去熊X家。熊X的老婆和小孩还在睡觉,他老婆醒后很配合。法子英控制住那对母子,她就翻箱倒柜找值钱的东西。临走时,她害怕留下指纹,跟法子英说要不一把火烧了熊老板家,法子英不听,她就先走了,法子英后离开。她和法子英去九江法子英母亲家不知道熊X一家三口是什么下场,其隐隐约约知道法子英可能杀了人。
相关证人证言,劳荣枝与法子英到南昌后,法子英自称是做小生意的,劳荣枝到夜总会坐台是自称南昌人,但说不出南昌话只会讲普通话,喜欢与有钱人来往。熊X对面邻居在7月28日下午6时许,其看见一名年轻女子拿钥匙在试开熊X的家门。晚上11点左右,邻居看到一个陌生男子提着黑色提包下楼。
南昌中院在2021年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法子英与劳荣枝的供述多处不一致,法院认为在熊X到达劳荣枝出租房后,法子英持刀控制熊X,劳荣枝实施了对熊X捆绑的行为。理由为熊X体重较重,法子英同时持刀控制并实施捆绑客观难度大。劳荣枝对该行为的供述一直稳定,证人也证明她看到劳荣枝试开过门。法院未采信法子英所称作案时劳荣枝未进入现场的供述。
南昌中院认为,同案人法子英的供述以及劳荣枝在供述中提到“点一把火烧了这个家”“法子英要善后”等证据,足以证实劳荣枝伙同法子英预谋绑架熊X。劳荣枝对抢劫熊X并致死的行为,应以抢劫罪论处;在对熊X家进行抢劫时,劳荣枝通过预谋犯罪控制张甲、熊X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她们可能会被法子英杀害而不顾,客观上导致被害人身亡,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论处。
温州案——
知道被害人可能被害而不顾
1999年的合肥法子英案判决书显示,温州案中的事实情况为,1997年10月初,法子英、劳荣枝窜至浙江温州,法子英在与22岁的梁X商谈转租住房事宜过程中感觉梁X有钱,遂与劳荣枝预谋抢劫。10月10日,法子英与劳荣枝来到梁X住处,逼其交出财物。后又逼迫梁X打电话将27岁的刘X叫来,供他抢劫。法子英将刘X、梁X勒死,并从二人身上抢走财物。
劳荣枝供述内容提到,梁X是她在KTV上班时认识并得知梁X要租房。法子英决定绑架勒索梁X,让她以租房的名义带他一起到梁X的出租房。法子英就用刀胁迫梁X,她将梁X捆绑起来。刘X来时也是她开的门并把刘X带到卧室,法子英用刀架在了刘X的脖子上,她把刘X捆绑。
取完钱以后,她按照约定给法子英发了取到钱的暗号,两人在高速公路路口相会并离开温州。她和法子英每次作案前都会先研究好作案逃跑路线,一般都是选择在可以第一时间离开当地的地方会合。她不知道梁X和刘X最后怎么样。
2021年时南昌劳荣枝案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劳荣枝供述卢X穿睡衣来敲门、抢劫后其曾用梁X手机接听一个电话等细节,非亲历不能知晓。根据证据和同案人法子英的供述以及被告人劳荣枝在供述中提到的证据,足以证实劳荣枝伙同法子英进入梁X住处实施抢劫,又逼迫梁X叫来刘X再次实施抢劫,法子英是在劳荣枝劫取钱财后才勒死被害人梁X、刘X。劳荣枝通过预谋犯罪控制被害人,并置于法子英非法控制的危险状况之下,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能会被法子英杀害而不顾,客观上导致被害人被害身亡,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论处。
合肥案——
法子英翻供后承认杀害殷X
1999年合肥法子英案判决书显示,1999年7月1日二人租住在合肥,并预谋准备工具绑架杀人。法子英在某门市部以“关狗”为名定制钢筋笼一只;劳荣枝则到一旧货市场买了旧冰箱一台,劳荣枝化名“沈凌秋”在合肥某歌舞厅坐台,物色到绑架对象35岁的殷X。7月22日上午,劳荣枝打电话诱骗殷X至租房处。法子英手持尖刀逼住殷X,将他的手脚捆绑锁进钢筋笼。
为使殷X相信其是绑匪并逼殷X尽快交出财物,法子英以有木工活要做为名,将35岁的木匠陆X骗在租房处杀害后将尸首放入冰柜存放。在法子英的恐吓下,殷X按法的意思写了二张字条给其妻刘丙,要刘丙交钱赎人。当晚9时许,法子英逼迫殷X打电话给其妻刘丙,叫刘丙准备钱在合肥市长江饭店与他见面,法子英携带字条前去收钱,但因故未成。当晚11时,法子英再次打电话与刘丙约定次日上午9时见面。
7月23日上午,法子英逼殷X又给其妻写张字条,10时左右,法子英将殷勒死。之后,法子英携带自制手枪及字条来到殷家,向殷妻刘丙索要1万元。刘以筹钱为由让其在家中等待,随后向警方报案,法子英当场被警方抓捕归案。经法医鉴定,殷X系被他人勒颈窒息死亡。陆X身体多处被刺破急性大失血死亡,头颅躯干分离。
案发后,劳荣枝使用“雪莉”等化名潜逃,并于2019年11月28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多名证人证言,劳荣枝在逃往厦门后,以打工、与男性发生性关系后索要财物、求包养或由男性提供财物供养的方式生活。日常消费较高,存在依赖男人生活的思想。
合肥案中,法子英在供述中多次提到,他2次出门去找殷X妻子要钱时,均交代劳荣枝,如果他没有在指定的时间回到出租屋,劳荣枝就把笼内的殷X杀掉。此外,法子英辩护人与法子英会见笔录证明,案发后法子英不知道殷X死亡的事实。之后,法子英翻供,说之前说的是假话,殷X是他用铁丝勒死的,用的老虎钳拧铁丝。
关于殷X的死亡,劳荣枝供述的内容为,在这次作案中,她主要是配合法子英,不会去反抗,也不想反抗。她和法子英一直都是“合作”的,只是分工不同,实施杀人的行为主要是法子英做。
2021年南昌中院一审审理认为,劳荣枝伙同法子英在绑架殷X过程中,又另起杀人犯意,劳荣枝在案发当日买冰柜用于藏尸,法子英找来陆X并将陆X杀害,劳荣枝在明知法子英要杀人的情况下买冰柜,还协助法子英移动装有陆X尸体的冰柜,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劳荣枝在殷X手书字条上添加“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比刚才那个人死得还快”等威胁内容,殷X的死亡结果是处于劳荣枝的预料之中,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绑架罪论处。
2021年9月9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